基本事实:
2024年9月接到当事人刘女士委托,其与赵某于2023年末就借款事实达成调解,但赵某并未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后刘女士就调解书中的200余万元债务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但执行过程中仅划扣了10万元的资金,后被法院告知被执行人因缺乏履行能力,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办案情况:
在接受委托后,律师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后发现赵某在应当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的前一日将名下的奔驰车辆转让给他人,后代理律师发现车辆登记信息上记载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住址一致,且姓氏也一致。故代理律师推断被执行人赵某可能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可能性,遂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其户籍进行了查询。后发现车辆受让人系被执行人的父亲。随后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其次,在律师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和社保缴纳记录调取后发现,被执行人曾缴纳高额的住房公积金。随后代理律师从房产入手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2022年末对名下的别墅进行过处置,且通过不动产登记档案发现该房产成交价值远低于市场价值,但律师根据经验推断可能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形,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了解到房屋的真实成交价和交易流水情况,遂针对房产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房屋买受人提交答辩材料,答辩中反馈了房屋成交价格及资金流向。在达到预期目的后,代理律师遂向法院申请撤诉。
最后,根据反馈的资金流向,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调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流水进行调取,后发现被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有高额的花销(包括私立幼儿园、频繁的购物记录等),且执行过程中还有外汇流出。代理律师整理上述材料,向法院提出申请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罪名。后被执行人得知后主动提出要与我方当事人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