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节特辑 | 劳动法知识知多少?

文章来源:[通平律所] 发布时间:[2025-05-06]

当今社会,劳动争议及其相关纠纷几乎随处可见,劳动法相关的知识及其法律规定均与我们息息相关。相关纠纷如若处理不当,无论是对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会造成不好地影响。因此,具备一定的劳动法常识,了解劳动法知识是极为必要的。值此五·一劳动节这一时机,特发布五一劳动节特辑——“劳动法知识知多少”栏目,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1.承担违约金和不承担违约金的情形

(1)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不得约定违约金的情形

除服务器和竞业限制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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